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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修正金控公司轉投資相關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控公司轉投資相關規範,甫通過修正原則如下:
關於轉投資門檻規定部分:
為維持金融市場整併動能,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之門檻,仍維持為5%不予提高,但提出以下配套措施:
1.未來金控公司提出轉投資申請案時,應一併提出未來購買股權至25%之計畫(包括資金計畫)及整併方案。
2.金控公司購買他公司股權未達25%前,或未取得其過半數董事席位前,該金控公司之內部人不得兼任被投資金控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金管會並將於轉投資之核准函中敘明上述限制作為附帶條件。
3.金控公司所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其履行忠實義務之對象為所執行業務之被投資公司。如違反忠實義務,將依法負法律責任。
有關轉投資自動核准部分:
基於自動核准制之採行雖有利於差異化管理,惟考量轉投資案件為重大決策,有特別斟酌考量之必要性,為免社會大眾認為自動核准有審查不周之疑慮,將恢復為金控法36條所規定15天之審核期間規定。
對涉及連結股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管理:
金控公司、子公司及其董監事大股東、及其他關係人及關係企業與任何人簽訂衍生性契約或為衍生性商品交易,交易標的涉及被投資公司之股票者,均將列為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之審核因素。
金管會並將考量一併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對於承作連結同一公司股票之金融商品者,其持有部位,併入該被投資公司單一股票總額計算,不得超過5%;該規定未修正前,銀行衍生性商品連結該同一股票之部位與現貨持有該同一股票部位之風險,應一併控管。
有關金控法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之配合修正:
為防止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新型交易工具或其他股權契約規避審核,將研擬修正有關同一人或同一人關係人擬單獨或共同持有之方式持有之可能態樣,並規定持有金控公司或銀行之股權逾10﹪、25﹪、50﹪或75﹪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申報範圍、未經核准之持股無投票權及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
依上述修正原則,未來關於收購金融機構股份之法令規定,其限制將趨於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