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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不能免遺產稅


彭運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應納遺產稅。財政部於95年6月28日發布解釋令(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以該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免納入遺產計算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惟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該規定究屬特別將保險給付排除在遺產範圍外之例外規定,或有指定受益人之保險利益本即不屬於被保險人之財產,該規定僅屬杜絕爭議之宣示立法,有待進一步釐清。從而,境外保單縱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之適用,是否即可得應屬被保險人遺產之結論,尚非無疑,頗值進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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