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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似商標作為公司名稱違反商標法



以近似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或網域名稱是否違反商標法,乃實務相當具爭議之課題。

商標法第6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明定將「公司名稱」、「商號名稱」或「網域名稱」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態樣。然商標法第62條第1款及第2款所稱以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之侵害型態,依目前實務之相當多見解,係指與商標中之文字完全相同者而言。至於是否包括與商標中之文字相近似之文字在內?則仍有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判決「禁止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七星』或『Seven Stars』作為其公司中、英文名稱之特取部分」,認為「近似」仍屬商標法第62條第1款及第2款公司名稱侵害型態之限制範圍。另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7號民事判決「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黃金貓』作為其寵物用品店名稱之特取部分」,亦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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