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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人著作權利歸屬約定釋疑


丁靜玟

商業上常見業主委託專業公司或專業人士依業主需求完成一定著作供業主利用。按著作權法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可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如無約定,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因此,除儘可能於委託契約明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外,亦須注意智慧局日前函釋指出:僅有自然人為受聘人,始可依著作權法約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當受聘人為法人時,應適用著作權法有關職務著作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資人無從依著作權法取得該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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