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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圖式繪製要件



針對發明或新型之圖式繪製,智慧財產局於2007年4月4日公告如下: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發明或新型之圖式繪製,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有關圖式上文字是否為必要註記者,因事涉實體內容,程序審查階段將不針對前述要件之符合與否進行審查,其將留待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階段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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