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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市售食品均應標示營養之成分及含量


王裕民

行政院衛生署於2007年2月7日函令預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擬自2008年1月1日開始(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均應標示營養之成分及含量。 惟其確定實施內容及日期仍以正式公告為準。

該函令所稱「冷凍食品」係指經前處理及加工調理作業,並急速凍結,且保持凍結狀態,其產品品溫保持在-18℃以下儲運及販賣的包裝食品,包括冷凍農產食品、冷凍畜產食品、冷凍水產食品、冷凍調理食品及其他類冷凍食品。

「食用調味料類食品」指以農、畜、水產或其加工品等作為主原料,依其功能或性狀添加適當之配料,採用發酵法、混合法製成供調味佐料用,並經適當商業包裝之食品。

「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指所有市售具商業完整包裝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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