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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專利師法
立法院於2007年6月14日通過專利師法,將自公布後六個月後施行。該法施行後,將實施專利專業考試機制,此與目前係根據其他相關專業資格 (例如: 工業技師、律師、會計師、專利審查官)經登記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有所不同。該法重點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但於專利師公會成立前,不受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之限制。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執行業務:(1) 設立事務所或由2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或(2) 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包括:(1) 專利之申請事項 (2) 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3) 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及(4) 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1)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2) 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3) 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外國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遵守我國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中文;所陳文件,應以中文為主。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15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
.該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代理人業務1年以上。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代理人業務1年以上。
3.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代理人業務3年以上。
.該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從事專利代理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