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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事項採形式審查



實務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究竟係採形式審查,或是必須進一步為實質審查,常常引發爭議。有鑑於此,最高法院96年6月12日第五次刑事庭會議針對此問題進行研議,結論認為僅為形式審查,其主要理由如下:

.公司法修正後,已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

.公司法修正刪除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之相關規定。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修正後公司法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但此僅係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只要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

因主管機關係屬形式審查,故若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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