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


劉靜淳/林雯萱

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並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生效。其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及(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其他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者。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初期依到達年齡級距分為三組,採隨高齡遞減方式處理。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1.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40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30%。

2.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41歲以上、70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15%。

3.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71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01%。

.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約條款,並應招攬時妥為向要保人解說。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