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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購入仿冒品,即使未賣出,仍違反商標法
商標法第82條處罰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最高可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尚未賣出即被查獲,往昔實務見解通常均認定為販賣行為未遂,不構成犯罪。不過,高雄地方法院2007年7月27日96年度簡字第4317號一則刑事簡易判決參酌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在藥物藥商管理法(即現行藥事法)案件之見解,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其中一行為,其犯罪即為完成。
該判決對於商標法規範之「販賣」行為,似擴大處罰行為態樣。未來法院如均採一致之見解,對於遏阻商標侵權,將產生相當大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