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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及債權人得委任他人為查閱或抄錄



依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經濟部前於92年5月5日曾為函釋,表示股東及債權人必須親自為查閱或抄錄,不得委任他人為之。經考量實務需求,經濟部於96年3月30日函釋變更見解,容許股東及債權人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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