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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梁整治法修正草案
環保署已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過去本法以整治工作為主要精神,本次修正則加強業者對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預防。修正重點如下:
‧排放污染物因累積而導致污染之人,應分擔對場址調查及整治等工作責任。對行為人之整治責任採無過失責任,即行為人無論是否符合環保法令,均需對其排放行為所造成之土壤污染負整治責任。
‧加強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負責任及注意義務。污染土地關係人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主管機關依土污法各條項所支出費用,與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增加高污染潛勢區域(如: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等)之土壤及地下水定期監測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高污染潛勢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
‧增訂技師簽證制度,以確保計畫品質及執行成效。
‧對於自然環境背景因素導致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場址,增訂主管機關後續應辦理事宜之規定。對於污染物係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之埸址,雖排除公告為控制場址,惟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檢測結果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召開協商會議,必要時得依本法第15條採取應變措施。另外因自然環境存在之場址具整治必要及可行性時,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核後實施。
‧增訂受污染土地禁止處分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
‧健全現行健康風險評估機制,並增加污染場址可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整治目標,以降低污染土地整治成本,加速污染整治進度。
‧擴大整治費費基,未來收費將不侷限於化學物質,其他易肇污染物質或產品,也將納入收費範圍。
‧為保全主管機關支出費用得以儘速獲得清償,增訂污染行為人等相關責任主體已登記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
‧刪除受污染土地開發計畫實施前應繳入整治基金回饋之規定,以增加開發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