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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不以現金為限


黃政傑/林鳳儀

經濟部商業司於97年1月29日以經商字第09700511280號函釋表示,由於公司法並無公司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之配套措施,為保障股東權益並減少爭議,要求須經股東會決議、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始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由此可知,經濟部認為,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並無不可,惟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該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濟部並特別強調,會計師查核如有不實及負責人如有利益輸送或掏空情事,均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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