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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新股之部分事項得授權董事長為之
按公司登記實務,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程序,皆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嗣後因公開發行公司之發行新股數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為避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已逾發行新股基準日之情形發生,始允許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基準日可授權董事長訂定。經濟部2002年12月18日函釋更表示,如僅為決定發行新股之日期,而要求公司召集董事會,可能造成公司諸多不便,基於事實需要,發行新股之日期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訂定,尚無不可。至此而後,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基準日,亦允許可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
為因應實務上更趨彈性之期待,經濟部於2008年3月31日「研商公司法修正事宜等案」會議中作成決議: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價格等,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此外,除現行之發行新股基準日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外,其餘屬董事會決議之基準日,如併購之基準日、減資基準日等,亦可授權董事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