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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海外企業來台投資各項措施
為促進海外企業來台投資證券市場,以提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化程度,並吸引台商之海外子公司或海外控股公司回台籌資及掛牌,行政院分別於2008年3月、6月及7月間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123計畫」、「調整放寬兩岸證券投資方案」以及「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等政策,並推動一連串修法。櫃買中心及證交所亦陸續配合修正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或上市(櫃)之審查準則及相關作業程序。主要開放內容如下:
- 開放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櫃)之資格限制。
依原金管會及櫃買中心之相關規定,僅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可申請登錄興櫃,進而申請上市(櫃)。因此,以往註冊地非在台灣之海外企業,並無法來台申請登錄興櫃及第一上市(櫃)。惟金管會及櫃買中心已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允許於海外註冊成立而尚未於其他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上市,且未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之公司,經二家以上合格證券商書面推薦(惟須指定一家為主辦券商),即可比照國內企業向櫃買中心申請興櫃交易。興櫃交易滿六個月後,如符合上市(櫃)之條件,即可申請上市(櫃)。另行政院目前亦研擬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原則上只要非在大陸地區登記註冊之公司,均得來台申請上市(櫃)。至於該企業是否含有陸資,以及陸資之持股比例為何,擬不予限制。
- 開放香港交易所掛牌企業得來台第二上市(櫃)。
以往香港交易所並非我國所承認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因此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之企業並無法來台申請第二上市(櫃)。惟金管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於2008年6月27日修正並公告實施相關規定,將香港交易所納入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之一。因此,日後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之企業,即得來台申請第二上市(櫃)。
- 取消海外企業來台籌資用途限制。
以往法令雖允許在我國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外國交易所掛牌之海外企業得來台第二上市,但僅有五家海外公司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方式在台成功掛牌,主要可歸咎於以下限制,導致海外企業對於來台掛牌之興趣缺缺:第一,海外企業對大陸投資如超過其淨值之特定比例,不得來台上市;第二,在台灣證券市場所募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惟金管會已於2008年7月31日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及第9條之規定,刪除上開相關限制。是以日後企業在台籌資之所得,亦得用於投資大陸地區,應可提高海外企業來台第二上市之意願。
- 開放台港ETF相互掛牌。
在基金投資方面,主管機關首先擬開放國內業者募集之ETF(指數股票型基金)可至香港上市,並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同意香港ETF來台上市交易,以達成間接開放陸資在香港投資我國有價證券之目標,相關法令之修正已經金管會通過,預計近日會正式公布。
- 基金型態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免出具資金非來自大陸地區之聲明。
證交所遵循金管會之函令,已於97年7月7日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之相關表格,允許FINI於投資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時,免出具其資金非來自大陸地區之聲明。至於非基金型態之外國投資人參與投資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仍須於登記時聲明其擬匯入投資之資金非來自大陸地區。
- 開放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來台投資證券期貨,相關機制比照現行外資之規範。
大陸方面目前僅允許其QDII從事境外證券投資,並進一步限制QDII在投資單一國家或地區之證券資產時,如該國家或地區已與大陸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MOU),則單只基金或集合計畫資產之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其淨值之10%;如該國家或地區尚未與大陸簽署MOU,則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其淨值之3%。行政院日前已決議開放大陸QDII來台投資證券期貨,其相關機制將比照現行外資之規範進一步修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