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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登記之專利被授權人不得對第三人發警告函
公平交易委員會2008年7月16日第871次委員會決議,未經授權登記之專利被授權人不得對第三人發警告函。
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2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惟專利法第59條另規定專利權之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意涵為何,是否包括不得行使權利,實務見解相當紛歧。公平會針對檢舉個案,認為專利權之專屬被授權人於尚未完成授權登記前,尚不得合法行使權利對抗第三人,如逕行在市場上發函第三人主張其專利遭受侵害,已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