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經濟部於2008年6月6日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重點如下:


  • 配合本國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修正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即分公司所用資金),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50萬元,於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25萬元。

  • 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採行預審制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或合併相關登記者,所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15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公司申請設立、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者,應於申請書件載明「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文號,得免附預查表。

  • 為避免民眾之房屋未經其同意,遭他人登記為公司所在地,於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租賃而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以防杜遭人冒用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之情事。

  • 增列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交換發行新股、股份轉換發行新股、收購發行新股及股份轉換新設應附之書表,以資明確。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股東會已決議新地址者,免附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 外國公司所附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若係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得免經我國大使館或駐外辦事處認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