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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就專櫃廠商販賣仿冒品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百貨公司針對專櫃廠商販賣商標仿冒品,是否應連帶負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乃實務極具爭議之問題。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64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
  法院判決指出百貨公司在廠商未經合法授權之情況下,卻出租該專櫃給廠商銷售仿冒品,乃造成商標權人損害之原因。百貨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出租專櫃給可能銷售仿冒品之廠商,對於租用專櫃之廠商是否經授權銷售商品,負有查證之注意義務,如未善盡其查證之注意義務,則應負重大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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