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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判決:設計專利侵權之認定標準



  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於2008年9月22日針對Egyptian Goddess案件作成判決,改變了先前判斷設計專利(相當於我國新式樣專利)侵權之標準,頗值注意。依原標準,設計專利權人需通過「一般觀察者(ordinary observer)」以及「新穎特徵 (point of novelty)」兩項獨立測試以確認侵權。所謂「一般觀察者」測試係指依一般消費者之注意力,是否會將被控侵權物誤以為為設計專利之標的,而被引誘購買被控侵權物。「新穎特徵」測試係指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包含設計專利用以區分申請前先前技術之特徵。

  前述判決中所採新標準,廢棄了「新穎特徵」測試,而僅採「一般觀察者」測試。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新穎特徵」測試中比對先前技術的部分,可作為「一般觀察者」測試的一部分,但不應作為獨立之測試,並據此對「一般觀察者」測試作了部份修正:針對設計專利之標的與被控侵權物並非明顯不相似之情況下,依一般消費者之注意力,並「參考先前技術後」,是否會將被控侵權物誤以為為設計專利之標的,而被引誘購買被控侵權物。

  依原標準,「設計專利權人」針對比對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術以建立設計專利之新穎特徵,負舉證責任;依新標準,被控侵權人如欲以先前技術作為其不侵權之抗辯,「被控侵權人」應提供先前技術並承擔比對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術及被控侵權物與先前技術之舉證責任。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另認為:地方法院對設計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不宜以過度的文字方式敘述,因設計專利之特徵在於圖面之內容,過度的文字解釋易造成誤導。雖然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Egyptian Goddess案中改採新標準,但仍維持其先前依原標準所作出之不侵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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