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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公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公告施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下稱基金辦法)修正條文,該基金辦法修正之要點如下:

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程序暨證期會審查期限、審核重點及准駁、撤銷之標準。

為提升基金募集案件之書件品質並因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由化、國際化趨勢,參考國外由律師、會計師等專家參與審核申請書件實務,訂定基金募集申請案件須檢附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填報並經專家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

配合審查基金募集之實務經驗,依據申請書件應記載事項之重要性,簡化並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基金受益憑證應記載內容。

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應於一定期間內開始募集。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業務範圍規定,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範圍為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為分散基金投資風險,爰將基金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之規定,修正為以股票及公司債為計算基礎,並增列投資任一公司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規定。另為防止利益衝突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修正關於利害關係公司之範圍。

為防止利益衝突並確保基金資產安全性,修正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之條件,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一定利害關係之銀行,排除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之列。

為避免基金配息造成市場賣壓,將基金配息期間由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修正為六個月內為之。又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仍集中於每年六月份進行分配,增訂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基金分配日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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