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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與著作人格權釋疑



    雕塑繪畫等美術著作物所有人對於得否公開發表所有之美術著作物時有疑問。智慧財產局日前函釋指出,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具專屬性,屬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只有著作人才能決定要不要向公眾公開提示該著作之內容,同時著作人僅有第一次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次公開發表後,對於他人的第二次公開發表,就不能再主張公開發表權。惟,為調和著作之利用,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財產權人、被授權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行使權利時,推定或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的情形。
 
    美術文物捐贈人同意將著作權暨所有一切權益一併轉讓予文教機構時,在著作人格權部分是否已算明確約定得公開發表?還是可推定或視為同意公開發表等時有爭議。智慧局函釋亦指出由於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縱使文物捐贈人在捐贈同意書載明將文物之著作權暨所有權益一併轉讓,非屬讓與公開發表權,亦難認係同意公開發表。又倘若文物捐贈人未同意對受捐贈文教機構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時,如果該著作未經公開發表者,依著作權法規定亦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換言之,在無反證之情形下,受捐贈之文教機構可公開發表該著作,亦得以公開展示之方法公開發表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而該著作如經公開發表者,即屬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生是否同意公開發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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