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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罰額度提高至50萬元



    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另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立法院甫修法,將雇主違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罰則由原來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有助於督促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保障勞動者在職場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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