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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2008年9月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解釋令,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財政部20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2008年1月09600511820號令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詳細內容請參考本所2008年3月雙月刊之介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
| 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
|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其個人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營利事業對該外籍員工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