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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


李彥欣

為配合經濟部取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投資保證金退還作業法規之完備,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09年4月10日修正「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二條,要點如下:

  • 第2條第2項原規定園區事業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者,若廢止其投資核准,管理局得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其原意為因尚未應用園區相關資源,自應予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惟修正後,若該園區事業已承租土地或廠房,即已開始享用園區資源,雖其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即廢止投資計畫,仍應沒入投資保證金。(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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