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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修正重點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重點包括:(1)勞工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2)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3)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育嬰津貼;(4)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由6個月至9個月;(5)增列勞工如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等規定。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重點包括:(1)勞工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2)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3)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育嬰津貼;(4)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由6個月至9個月;(5)增列勞工如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