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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化


彭運鵾/蔡嘉昇

實質課稅原則係稅法上特殊之課稅原則,賦予稽徵機關於課稅要件之事實認定上,得依實際上之經濟事實關係,而非外觀上之交易形式為準,惟實質課稅原則之定義及適用範圍於明文化前,並不明確,造成納稅義務人經常質疑稽徵機關有濫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捐,並導致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所衍生之爭議案件成為稅務行政訴訟之主要案源。

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並疏減訟源,立法院於2009年4月2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訂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做為課稅依據,且稽徵機關針對課稅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而納稅義務人則有協力舉證的義務,該規定於同年5月15日生效。

惟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並未將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之範圍,應僅限於當納稅義務人有濫用法律形式安排,致影響租稅公平時,稽徵機關始能例外援引該原則調整課稅,予以明文化,亦未於立法理由中闡明,是否能解決長期以來實質課稅原則被質疑濫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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