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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指定公告事業範圍
環保署於2009年7月27日公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之指定公告事業,擴大指定公告事業之範圍。該公告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土污法第8條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土地讓與人未依規定提供相關污染檢測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場址土地所有人責任相同。
另依據土污法第9條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環保署發現部分非屬指定公告之事業,其用地具有高污染之趨勢,現行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指定公告之17類事業已不足應付實際污染場址之事業類型。故擴大管制事業範圍,新增13類事業,包括1.製材料;2.肥料製造業;3.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4.鋼鐵鑄造業;5.煉鋁業;6.鋁鑄造業;7.煉銅業;8.銅鑄造業;9.金屬熱處理業;1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11.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12.廢棄物清除業;及13.石油業之儲運場所等事業均已納入指定公告事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