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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2009年12月31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立法院於2009年5月1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部分條文,其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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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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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起,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採行單一稅率,並將起徵額由5萬元提高至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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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綜合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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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起,綜合所得稅稅率之「21%、13%、6%」3個級距稅率分別調降為「20%、12%、5%」,並將適用稅率5%之課稅級距由41萬元提高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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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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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理2009年度暫繳申報起,營利事業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繳納者,僅需填寫暫繳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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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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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理20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獨資合夥組織於申報時,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無須先行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綜合所得總額並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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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資產評價報備程序及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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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存貨之估價方法及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之計算方法與財務會計規定處理一致;取消存貨之估價方法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計算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另刪除營利事業開辦費按年攤銷之相關規定,並增訂創業期間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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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各項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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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違反扣繳、短漏所得稅、未依規定申報等,由稽徵機關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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