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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彭運鵾/蔡嘉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租稅減免規定將於2009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而立法院審議中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部分租稅減免,包含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運總部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特定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境內物流配銷中心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其他租稅減免於2010年1月1日起將不再適用。
為此,財政部及經濟部共同發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提醒公司於今年年底前配合不同租稅減免項目,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以繼續享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減免。謹就其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Ÿ 公司如有購置自動化或節能設備或技術之需求,得於今年年底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者,仍得適用5年投資抵減;
Ÿ 公司如有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計畫,於今年年底前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向當地縣政府申請備案,其後如經核准,且依法完成投資計畫者,仍得適用5年投資抵減;
Ÿ 公司於今年年底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其後依規定完成計畫者,仍得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Ÿ 公司於年底前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並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其後依規定完成計畫者,仍得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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