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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及「依職權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公告


陳惠靜

200451日修正施行之「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施行至今已有相當時間,且以條列之方式撰寫,內容較為精簡,商標審查人員在實務運作時常感參考性不足,智慧財產局爰於20091116日公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並將於明年11日生效以取代實施多年之「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另搭配即將施行之「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智慧財產局又於1220日公布「依職權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例示國際分類第1~45類常見聲明不專用事項,供審查人員於審查時得參考其內所列相關例示事項,認定得否依職權為商標申請人將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並註記於註冊公告。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係以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為基礎,並參酌近年來聲明不專用制度於我國實際運作情形及國際商標理論實務的發展,充實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理論內涵,明列應否聲明不專用的情形,加強例示案例的具體說明,並明定聲明格式,以取得實務作法的合理性及一致性。另外,考量聲明不專用的規範目的,主要在防止商標權利範圍的爭議,在無造成爭議的情形下,智慧財產局將透過依職權聲明不專用方式,以簡化審查程序提升效益。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主要內容如下:
Ÿ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其是否具識別性的唯一依據。
Ÿ 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時,表示商標圖樣整體無法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使請求聲明整體圖樣或圖樣中之某一部分不專用,商標整體仍不具識別來源之功能,故屬不得為聲明不專用的情形,例如「72%SOAP SHOP手工皂坊」。
Ÿ 商標中包含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事項,申請人縱將之聲明不專用,消費者接觸該商標後,仍不免產生誤認誤信的情形,故無法藉由聲明不專用取得註冊,但若刪除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部分,不構成商標實質變更,而不影響商標同一性時,可要求申請人刪除該部分後予以註冊。
Ÿ ®標誌因其本身並非商標的一部分,必須於刪除後,始得註冊。
Ÿ 一案多類的申請案,若商標圖樣中特定事項僅在部分類別為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可就特定類別聲明不專用,聲明方式為:「不專用事項」於特定類別不在專用之列。
Ÿ 商標圖樣中部分事項是否為說明性,或有不具識別性情形,係以審查時作為判斷時點,若在後商標註冊申請案,以已註冊商標的文字作為商標圖樣的一部分,而前案並未以該文字為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事由聲明不專用,惟若依後案審查時的客觀事證,該文字確實為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情形,或該文字於後案係結合其他文字一併使用,該文字本身已非商標圖樣的主要識別部分,而僅是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則後案仍得以聲明不專用的方式取得註冊。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尚不得僅以前案已經核准註冊或未聲明不專用的事實為爭執。反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在前案經聲明不專用取得註冊,其後,若該部分經使用取得識別性,商標權人另案以之作為商標提出申請時,得依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核准註冊,並不受前案不專用聲明的拘束。
Ÿ 在判斷商標近似時,必須就商標圖樣整體觀察,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但仍不排除因個案的具體情形,有影響混淆誤認之虞判斷的可能,故於商標整體比對時,仍可能影響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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