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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放寬大陸人士來臺之相關管制
因應海峽兩岸更密切的經貿與學術交流,內政部於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8月間陸續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大陸人士來臺之相關管制,並於2009年12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查。現經立法院審議,同意核備其中多項修正。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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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之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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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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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人士(包括學生)以研習進修名義申請,其停留期間延長為6個月,並得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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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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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投資,自其提出在臺成立公司或辦事處之許可申請後,該公司或辦事處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及專業經理人、技術人士每次來臺停留期限為1年,並得申請配偶、子女同行來臺;其在臺期間不受團體行動之限制,並得經許可發給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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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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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申請流程業經簡化,其申請期間業經縮短而僅需在14日前提出即可。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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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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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者,其每年來臺停留期間放寬為4個月,次數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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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進一步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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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兩岸包機直航,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之許可,全面直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免經港澳換領證件。同時,原由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之作法亦予以取消。此外,本次修正後大陸地區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入臺領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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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應第二次江陳會談中簽署的「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依照該等協議直航往返兩岸之大陸地區人士亦得經申請入境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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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正並對於以就醫、探親、探病或奔喪等目的來臺之申請與停留期間限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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