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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為使消費者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得以明確區隔存款及保險業務,以保障客戶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09年11月25日新增「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1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 ||||
| 銀行辦理銀行保險業務,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營業場所,應設置於易辨識之專業專區,且與本業其他業務明確區隔,並明確標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字樣,以避免消費者之誤解。 | |||
| | 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業務人員,於進行保險商品業務服務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資格或證照,使客戶了解其係為保險商品之行銷行為。 | |||
| | 銀行行員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時,應表明保險商品與銀行商品之區別以及發生消費糾紛時之責任歸屬。 | |||
| 此外,考量銀行營業場所明確區隔存款及保險業務櫃檯需有準備期,金管會要求銀行至遲應於2010年2月1日調整完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