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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有關職務發明創造所生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規定


王懿融/張淑美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正內容已於2009101日施行,專利法實施細則亦已完成修正並於201021日正式施行。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發明人/設計人執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雇主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該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雇主,前述專利申請案被批准後,專利權亦為雇主所有。該法第16條另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在第三次專利法修法過程中,前述兩項條文並未經修正。
第三次專利法修法過程中,專利法第6條及第16條雖未經修正,201021日生效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則包含下述變動:
Ÿ 根據修正前的實施細則規定,僅有國有企業就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給予獎勵和合理報酬。然,在修正後的實施細則中,前述雇主義務擴大至其他企業,包含外商在中國的子公司等。
Ÿ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可約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16條所訂的獎勵、報酬方式和數額。
Ÿ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無前述約定,且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16條所訂獎勵的方式及數額者,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其應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Ÿ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無前述約定,且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16條所訂報酬的方式及數額者,若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每年應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之部分,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單位亦可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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