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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法修正
大陸專利局刻正進行專利法之修正,據悉:目前研擬主要修正包括如下:
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依大陸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發明專利已向外國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向大陸當局請求實質審查時,應提交該外國為審查其申請已進行檢索之相關資料或其審查結果;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交者,其申請案將被視為已撤回。由於該規定過於嚴苛,大陸擬修正為:當專利局要求時,申請人應提交在專利申請前與所請發明有關之參考資料。
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申請案之審查及核准
為簡化審查程序,大陸擬將目前針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申請案所設之初步審查制度改為註冊制度,甚或將現行初步審查範圍適度縮減。
有關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及專利權之終局決定
目前專利複審委員會針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撤銷專利權之請求人就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之複審請求,得作成終局決定。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符合TRIPs規定,大陸擬修正上述規定,俾使利害關係人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決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執行
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之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要求專利管理機關作出專利侵權處理決定時,應提交由專利局指定機關出具之審查報告或鑑定報告,以加速專利糾紛之處理。
廢止專利撤銷程序
目前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之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者,可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之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者,可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為避免專利撤銷程序及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之重覆,大陸擬廢止撤銷程序,以加速專利有效性之審查。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及提起訴訟期間
大陸擬將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專利侵權行為之期間定為二年。另依其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針對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且在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之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後,專利權人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及提起訴訟期間亦將明定為二年。
強化專利權之保護
大陸擬修正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俾使專利權之效力及於他人為生產或商業目的,針對專利產品或依專利方法直接製得之產品進行要約銷售(offering for sale)。另,大陸亦擬修正相關規定,俾使專利權人得禁止他人擅自提供任何人足以使用該專利技術之相關物品。
專利權行政管理
依大陸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針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且實施其專利之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為強化專利管理機關之權責,大陸擬修正該條規定,俾賦予專利管理機關更大之權利,如行政處罰,刑罰及沒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