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董事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依據公司法第206條準用第178條之規定,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之虞,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就此,經濟部於2002年5月16日作成經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釋,表示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 | ||||
經濟部再於2010年4月26日作成經商字第09902408450號函釋,若董事會出席人數已符合法定開會門檻後,但因出席董事中於決議事項有利害關係必須迴避而僅餘1名董事可就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則該董事就決議事項如同意者,則得以1比0之同意數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