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商標廢止前仍為有效商標



商標之廢止或商標之異議、評定均係依商標法使商標權消滅的法定程序。商標異議或評定乃因商標權在取得註冊時,具有不得註冊之原因,而由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將具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撤銷,使已生效之核准註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行政行為。
 
然而,商標廢止則係對於合法註冊取得之商標權,因嗣後違法使用或基於公益考量而使商標權消滅。至於商標權之效力何時消滅,是否如同商標異議或評定程序,亦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或者應該是向將來失去效力,商標法欠缺明文規範。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商標權經廢止後,商標權應該是向將來失去效力。因此,商標廢止前仍為有效商標,就該商標權存續期間之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人仍得依商標法規定主張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不會因商標廢止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法院2009年判決(98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針對商標侵權之具體案件亦認為商標廢止前仍為有效商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