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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業務活動違反公平法
公平會2010年6月30日第973次委員會議通過,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限制經銷商不得同時代理、仲介或經銷其他品牌MIDI伴唱產品,並限制經銷商轉租MIDI伴唱產品之價格,構成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MIDI伴唱產品市場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公平會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弘音公司新臺幣70萬元罰鍰及瑞影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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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弘音公司及瑞影公司於MIDI伴唱產品市場占有率,合計超過80%,具有相當市場力量。二公司於97年9月間經銷商會議中宣布經銷商不得同時代理、仲介或經銷其他品牌MIDI伴唱產品,否則將終止與經銷商之合作,並以書面公告方式發送各經銷商,且同時載明於與區域承包商所簽訂之契約內。公平會認為弘音公司與瑞影公司之交易行為將阻礙競爭對手擴張或取得銷售通路,形成市場封鎖效果,削弱「品牌間競爭」,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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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音公司及瑞影公司另以契約約定區域承包商於經銷MIDI產品時向使用人收取轉租費用,不得低於指定價格;對於違約者,得終止契約。由於區域承包商於簽約時,已依約定之承租價格計算承租保證金,並開立支票,俟實際經銷後再扣抵保證金,亦即就承包套數之轉租與否之風險已由區域承包商承擔。公平會認為弘音公司及瑞影公司限制轉租價格之行為,實質上已剝奪區域承包商依照自身經營環境及競爭策略自由決定轉租價格之空間,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且易使經銷商之轉租價格趨於一致,降低相同產品在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品牌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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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認弘音公司及瑞影公司之行為有限制MIDI伴唱產品市場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及分別處弘音公司新臺幣70萬元罰鍰、瑞影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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