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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安胎假法制化、家庭照顧假全面適用
過去僅見於勞工請假規則之「安胎假」,已納入新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當中,勞工懷孕期間,若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修養期間的請假及薪資計算,將比照「住院病假」規定辦理,可在2年內請休1年的「安胎假」,雇主得比照事假不給薪,請假天數在30天內,雇主須支付半薪,且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作出其他不利處分。 | |||||
另外,以往僅「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有「家庭照顧假」,新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特別刪除此一限制,擴大適用範圍,未來當家人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員工可依法向公司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加上事假最多為14天,雇主不須支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