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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暫緩詢價圈購新制上路


毛立慧/陳盈蓁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券商公會」)於2010123日公告修正「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4條,增訂第4項規定,主辦承銷商向券商公會辦理申報初次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承銷案件時,應檢附申報日前3個月存託憑證表彰之股票價格是否有異常變化之評估,以避免初次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案件於辦理詢價圈購前所表彰之股票於掛牌當地股價異常變化,致有損及我國投資人情事。
 
同時增訂「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8條第3項,規定初次來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案件於向券商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公告前3個月,其表彰之股票價格如有異常變化者,應暫緩辦理詢價圈購。俟股價異常變化情事消失後,再重新辦理承銷作業。
 
此外,承銷商應於訂價日當日中午12點以前,向證交所、櫃買中心及券商公會申報並副知證期局,有關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自向證交所、櫃買中心送件申請至承銷訂價日前一日為止,股價是否有異常變化之評估結果。
 
有關價格異常之認定,係依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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