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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之修正


陸敬華/林鳳儀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規範於201062日修正,行政院於20101222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並更名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Ÿ 參酌實務狀況,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範圍,例如,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即屬之。
 
Ÿ 增訂依法執行搜索之人員至公司、其控制公司或重要子公司執行搜索者,屬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
 
Ÿ 列舉重大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例如辦理重整、破產或解散者,及發生重大虧損,致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之虞者。此外,並訂有概括條款,以求周延。
 
Ÿ 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為避免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故將「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為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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