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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新增反資本稀釋條款
總統於2011年1月26日公布新修正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新增反資本稀釋條款,亦即自2011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然而,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之。 | |||||
至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尚待財政部訂定公佈。 | |||||
總統於2011年1月26日公布新修正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新增反資本稀釋條款,亦即自2011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然而,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之。 | |||||
至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尚待財政部訂定公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