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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不再受理事前認定馳名商標
中國大陸商標法所稱之「馳名商標」即台灣商標法所規範之「著名商標」。台灣商標法規範之著名商標的認定乃依個案由智慧財產局、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或法院依證據加以審酌。至於中國大陸之馳名商標,目前僅限於商標侵權案件,或於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法院或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認定。有鑑於日前媒體報導大陸馳名商標可經由申請「事前認定」等相關消息,應屬誤會,智慧財產局特別發佈新聞稿對外澄清大陸馳名商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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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表示在2002年之前,大陸馳名商標認定係採行事前申請制度,即商標權人認有必要,即使商標未涉有任何爭議,亦可以向大陸工商總局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嗣因造成行政機關熱衷於進行商標知名度評比,甚而有中國名牌制度,各省市復以馳名商標的認定件數多寡作為施政績效,有違實際個案認定保護之意義,而廣受批評。為使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法制化,大陸爰於2002年間修正發布商標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僅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復陸續發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明定受理認定機關及認定程序等細節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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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範文本,明定法院在審理網域名稱或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件時,也可以對註冊商標是否馳名加以認定;並於2009年4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定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對於馳名商標之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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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智慧局特別指出,馳名商標是舉證商標知名度是否已達大陸的事實問題,且須由權利人自己舉證證明,在檢送馳名商標的使用證據時,主要係證明大陸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已熟知該商標。至於在台灣或其他國家之證據資料,仍以證明該商標的使用資訊已傳至大陸之事實證據為主要,例如在大陸地區報載企業或商標商品相關消息、統計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或進住或造訪的人數數據,或舉證在桃園機場或台北松山機場設專櫃或燈箱廣告、或刊登廣告國際性雜誌或相關市占率報導等在大陸有發行或公開之證據,亦可提供企業網站統計來自大陸的點擊量及自大陸地區之訂購數量或查詢情形之數據,特別是來自系爭商標申請人或註冊人,或其所屬地域的相關資訊等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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