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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重點


雍桂芳/蔡明婷

公司法修正條文已於20116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同年629日由總統公布,71日起生效。本次公司法修正與增訂條文共計11條,其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Ÿ 強化法制管理
 
  為保障合法企業權益,公司使用之名稱如因侵害他人商標等原因,而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經限期辦理而未辦妥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第10條)。
 
Ÿ 停止公開發行
 
  為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本次公司法第156條增訂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停止公開發行的程序,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董事會提案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第156條)。
 
Ÿ 刪除特別股收回限制
 
  公司收回特別股,屬於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故刪除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為限之規定,以利企業彈性運用(第158條)。
 
Ÿ 引進員工限制股
 
  為便於企業激勵員工及留住員工之需,並參酌外國「員工限制股」之精神,本次公司法增訂第167條之3,規定公司在收買自己之股份以轉讓於員工時,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167條之3)。
 
Ÿ 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
 
  考量股東出資已不以現金為限,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亦毋需再以現金為限,爰增訂公司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規定,使企業有更大彈性處理退還股款事宜;惟因涉及股東權益甚鉅,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現金以外財產股東的同意。又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維股東權益(第168條)。
 
Ÿ 響應環保、簡化股務作業
 
  為節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分發議事錄的成本,以及響應環保無紙化政策,本次公司法修正刪除以公告方式分發議事錄,僅限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之規定(第183230條)。
 
  另外,因應電子科技進步,本次公司法之修正增訂以電子方式為董事會召集通知的規定(第204條)。
 
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激勵員工,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排除同條第1項至第6項有關員工承購權規定之限制,以便企業在規劃員工獎勵措施時,能有更大的彈性空間(第2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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