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於2011年4月27日委員會議上做成決議,針對有關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安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包含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及吉隆等10家有線電視系統)、博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包含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子星))進行事業結合一案,經審酌通傳會、金管會及投審會等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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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決議中指出,本案申報人旺中寬頻擬透過取得安順公司及博康公司各100%之股份,從而控制包括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吉隆等10家有線電視系統及雙子星之財務、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吉隆等10家有線電視系統及雙子星主要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務,全球數位則為代理11個頻道之頻道代理業者。另查參與結合事業之股東結構,尚涉及廣告專用頻道代理業者(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線電視系統(新永安、聯維及寶福)、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中天電視)等事業,具有影響競爭可能性,故本案結合型態係包含水平、垂直及多角化結合等多種結合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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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又表示,本結合在結構方面,參與結合事業所控制的有線電視系統總收視戶數,尚未逾越全國總收視戶1/3的最大經營規模上限;此外,參與結合事業所供應的頻道節目數,亦未逾越有線電視系統可利用頻道數1/4的最大規模上限,因此,尚無限制競爭不利益明顯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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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更進一步指出,本結合案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和無店面零售之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市場仍有部分限制競爭之疑慮,其疑慮主要是考量未來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後,將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而本案參與結合的部分有線電視系統與申報人的上層股東係在同一行政區域,未來彼此間將具有潛在的競爭關係。日後倘若上層股東透過股東權利的行使,進而獲知申報人所屬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動態及競爭策略,雖然申報人上層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尚未達控制關係,但仍不排除會導致類似共同效果或事業平行行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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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參與結合事業如果濫用其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以及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的優勢地位,透過不當拒絕交易、差別待遇或與非參與結合事業共同杯葛等手段,將會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的交易秩序;並考量到參與結合事業、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聯維及新永安的持股關係與董監事派任情形,經營U Life電視購物業務之森森百貨與參與結合事業的關係密切,倘若申報人或其控制從屬公司利用本身在相對市場的優勢地位,對其他電視購物業者要租用其有線電視系統的廣告專用頻道,有不當拒絕交易、差別待遇或共同杯葛等情事時,將有足使其他電視購物業者主要營收減少,進而被迫退出市場之限制競爭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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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公平會在綜合考量現有法令管制架構、未來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市場發展趨勢、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產官學各界意見、技術發展,以及維持未來數位匯流後市場可競爭性等因素後,認為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公平會對本結合案申報人所附加的負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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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未經公平會同意,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擔任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亦不得由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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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擔任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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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除現有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外,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再增加其他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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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自製或代理電視購物廣告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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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其股東未來轉讓持股時,須盡力促成該等股份優先轉讓予原股東,或以其他方式買回該等股份,以維持股權結構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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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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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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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就其廣告專用頻道與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合作播送商品廣告或電視購物廣告節目,不得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差別待遇,或與非參與結合事業共同杯葛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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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結合實施後次日起,履行下列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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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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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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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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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完成行政院於2010年7月8日通過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中有關數位有線電視普及率之目標,以促進數位匯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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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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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向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取得於網路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IPTV)播送之智慧財產權授權,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向網路電視業者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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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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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培植我國高畫質數位內容及頻道,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積極推動各有線電視系統高畫質節目專區,鼓勵國內頻道商加速數位化節目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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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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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提供多元數位服務選擇,保障低收入戶之數位媒體近用權,並以優惠價格提供低收入戶收視數位頻道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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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於結合實施後次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予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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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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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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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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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就提供其廣告專用頻道予各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播送其商品廣告或電視購物廣告節目之報價、簽約金額及契約書等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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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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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包含但不限於前開負擔第九點所列有益於確保整體經濟利益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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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於結合實施後次日起5年內,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章程變更異動時,應送交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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