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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方式召集通知董事會



公司法第204條修正條文針對董事會召集通知之方式,新增第2項規定:「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經濟部於201189日作出函釋,表示公司如於章程中明定得以電子方式為董事會召集通知之方式,應認為董事已默示同意,毋庸另依公司法第204條第2項規定取得其同意。
 
是以,為簡化董事會召集通知之程序,各公司得於修正章程時新增以電子方式為董事會召集通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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