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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薦證責任放寬,但知名薦證者仍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111月公布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修正案,除了引進「寬恕條款」外,另一個重點便是廣告薦證責任的放寬。
 
公平法於20106月修正時,當時鑑於許多名人代言廣告多有發生廣告不實的現象,因此在第21條規定了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推薦者,就必須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次的修正是考量大部分的消費爭議都是源於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所代言之廣告而購買;若一般人(亦有稱為素人)所為之廣告薦證,因對於消費者購買的影響力尚屬有限,故不應一概皆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此精神下,新法於第21條規定新增但書為「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在本次修正後,一般部落客在自己的部落格中所從事的廣告薦證行為,如其係接受廣告主報酬所為之,且消費者因購買商品而受有損害者,則僅適用但書規定,即於報酬十倍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若是知名人士或知名部落客所為的廣告薦證,則必須回歸本文規定而與廣告主負擔完全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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