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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際趨勢,我國公平交易法修正引入「寬恕政策」



因違法聯合行為所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的影響鉅大,故各國都將此列為積極查處的目標。然而,基於聯合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蒐證極其不易,許多先進國家多採用「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 ),以鼓勵聯合行為的成員主動提供事證協助主管機關查處不法。
 
在近年美國、歐盟等先進國家因採用「寬恕政策」而對於遏止聯合行為有豐碩的成果下,我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亦於201111月經總統公布,正式引進「寬恕政策」。新修正的公平法第35條之1規定實施違法聯合行為的廠商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同意,且符合下列兩種情況時,公平會得減輕或免除罰鍰處分:
 
Ÿ 在公平會尚未知悉或調查前,就所參與的聯合行為,向公平會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Ÿ 當公平會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的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公平會於2011122日依據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公佈「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草案(下稱「實施辦法草案),針對寬恕政策適用對象的資格要件、裁處減免的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的檢附、身分保密等執行事項等細節加以規定。
 
依照實施辦法草案,單一聯合行為個案中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事業最多為5家,第1名申請者有機會獲得罰鍰全部免除,第2名至第5名者之減輕基準則依序為30%50%20%30%10%至20%10%以下。惟,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者,或者於提出申請前已有故意湮滅事證或對外揭露相關訊息等不利於公平會後續調查的行為者,不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
 
申請順位方面,公平會採取資格保留制度,亦即允許事業在提出申請所需的完整資料及事證前,先保留其可能獲得免除之優先順位,若申請者能於所定期限內蒐集所需資訊及事證,則視為已完整提出。
 
由於公平法本次修正也大幅增加違法聯合行為的罰鍰額度,對於情節重大者之罰鍰甚至可達該違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額的10%,事業間(尤其具備水平競爭關係者)對於其長久來之交流方式應審慎檢視並為必要之修正,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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