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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國企業來臺掛牌股票面額之要求


陸敬華/劉靜怡

依先前法規,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其股票面額應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目前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為符合每股面額10元規定,多於第三地(如開曼群島)設控股公司進行股權重組,增加企業作業成本,延長掛牌時程及衍生相關稅務風險,大幅提高外國企業籌資成本,因此本項股票面額之強制規定實際上已影響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之意願。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與相關單位研議後,同意取消本項股票面額之限制。自2012年起,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企業,股票面額不必為新臺幣10元,或得採無面額方式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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