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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鵾/蔡嘉昇
為避免欠稅人之義務永不確定,並督促機關之執行效率,立法機關於2007年間曾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針對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下稱「欠稅案件」),執行機關於2012年3月5日起不得再繼續執行。然因社會普遍認為前揭規定形同租稅大赦,相對於誠實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財政部遂提案延長前揭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至2017年3月4日;惟立法機關考量影響範圍過廣,僅針對欠稅案件中符合重大欠稅要件者(下稱「重大欠稅案件」),修法延長其執行期間至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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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重大欠稅案件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截至2017年3月4日止,欠繳之國稅(不含關稅)及地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及罰鍰總計達50萬元以上者;於2012年3月4日前已經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者;於2012年3月4日前已經行政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係指禁止欠稅人為奢侈生活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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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修正規定延長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雖然涉有違憲之疑慮,但在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該修正規定違憲前,如符合重大欠稅案件者,其至2017年3月5日前仍有受執行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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