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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採現金結算之課稅方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10月4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00039960號令變更見解,規定非由國內外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如採取以現金結算為履約給付方式,係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 | |||||
對此,財政部亦於2011年11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函表示,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 |||||